外甥意外“工亡”,无合法收养关系的舅舅可以分得赔偿金吗?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4-27 11:15) 点击:207 |
北京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01案情简介 夏某与胡某系舅甥关系,胡某的母亲下落不明多年,胡某的父亲因生活窘迫将胡某寄养在原告家,胡某在就读小学前及辍学后直至成年,长时间与原告夏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在紫阳县毛坝镇夏某家里。 胡某生于1985年,其父亲2009年病故。2015年胡某与许某登记结婚,2016年胡某在重庆市一工地作业时不幸工亡,事发后,原告夏某为请人处理善后事宜,共支出交通费、生活费等共计九千余元。许某以胡某配偶身份与用人单位签署了赔偿协议并获得工亡赔偿金68万元。 原告夏某认为其作为死者的抚养人,与胡某之间是收养关系,有权获得部分法定赔偿金,但是许某将赔偿金全部据为己有,且许某将赔偿金转移到其母亲郑某账户,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分割协议,故原告夏某将被告许某、第三人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分割胡某的死亡赔偿金30万元、支付因胡某死亡后索赔开支的费用1万余元,并要求第三人郑某承担连带赔付责任,但是夏某未能提供其与胡某之间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。 02审理经过 紫阳法院审理后,判决原告夏某分得胡某的死亡赔偿金7.5万元(其中分割赔偿金7万元,垫付的差旅费用5千元),原告夏某上诉后,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将获得的工亡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夏某。 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为何两级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? 原来是这个原因。 03裁判理由 两级法院均认为,原告夏某与胡某之间虽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,但是胡某在幼年和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原告家,原告履行了一定的抚育监护职责。原告这种尊老爱幼、相互守望、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美德值得社会提倡,原告年近七十,视死者胡某为家庭成员,体会了近乎丧子之痛。综合各方因素,基于公平原则,两级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。 04法官寄语 友善,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,本案的判决正是基于原告友善互助的个人品质,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,积极引导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,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。 05法条链接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,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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